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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民辖终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祁连县宝泰建材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祁连县宝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民辖终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旭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连县宝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俊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祁连县宝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祁连县人民法院(2016)青2222民初3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对法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祁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祁连县宝泰建材有限公司答辩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祁连县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且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也在祁连县,祁连县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约定,产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的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管辖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标注签订地在祁连县祁铭大厦,其在祁连县辖区内,祁连县人民法院具有地域管辖权。本案诉讼标的也符合祁连县人民法院的案件级别管辖权限。对上诉人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适用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齐建彩代理审判员  鞠素群代理审判员  熊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爱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