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行审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郑州市金水区环发印刷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郑州市金水区环发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5行审86号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科技一条街4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家俭,局长。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环发印刷厂,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马林村。负责人马军红。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金环罚决字[2016]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地点重大变化,没有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罚款100000元。被执行人未缴纳罚款,经催告后仍未缴纳。申请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罚款1000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2016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金环罚决字[2016]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任立栋审判员 姚 丽审判员 孟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