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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农大禾丰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于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农大禾丰饲料有限公司,陈于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761号原告:沈阳农大禾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近海经济区。法定代表人:赵甲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停,系该辽宁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于发,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系个体户,住所地四川省梁县。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农大禾丰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于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农大禾丰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3.00元,由原告沈阳农大禾丰饲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国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