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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博杰、占素萍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博杰,占素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民特2号申请人刘博杰,男,汉族,1995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代理人王海涛,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占素萍,女,汉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申请人刘博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占素萍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博杰于2017年1月9日来院称,其父刘党权于2009年6月死亡后,其母占素萍于2009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无任何音讯,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占素萍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占素萍,女,汉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老乡××组。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刘博杰系占素萍与其丈夫刘党权的儿子。占素萍的丈夫刘党权于2009年6月因病去世,占素萍于2009年9月离家出走,虽经申请人和其亲属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7年1月18日在报刊发出寻找占素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占素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占素萍于2009年9月离家出走之日至今已七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其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为失踪人。申请人刘博杰作为占素萍的儿子,现申请宣告占素萍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占素萍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天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孟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