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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罗强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强,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860号原告罗强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强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罗强负担150元。��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虎本案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