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建平与王作均、帅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平,王作均,帅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936号原告周建平,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永坤,彭州市敖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1王作均,男,汉族,1962年8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2帅闯,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周建平与被告王作均、帅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周建平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024元,由原告周建平负担。审判员 叶尚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