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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陆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陆兵,蔡雅静,蒙城县飞翔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6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威武大道东侧魏武广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851943357N。负责人:张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国,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兵,男,1977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剑,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雅静,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娟,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飞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鲲鹏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872409778。法定代表人:李宏超,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亳州分公司)、陆兵因与被上诉人蔡雅静、蒙城县飞翔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人保亳州分公司、陆兵与蔡雅静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蔡雅静各项赔偿款662000元;该款汇至蔡雅静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蒙城支行,账户62×××02);二、陆兵除已向蔡雅静给付5000元外,不再对蔡雅静承担赔偿责任;三、各方就该纠纷再无争议;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陆兵于2017年4月19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蔡雅静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陆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陆兵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蔡雅静负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负担,陆兵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陆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万学林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遨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