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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曹现华、XX、安徽省森绿成刚生态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临泉县亨通典当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221执742号曹现华、XX、安徽省森绿成刚生态园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安徽省临泉县亨通典当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4915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临泉县亨通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安徽省临泉县亨通典当有限公司支付1440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利息。(3)支付案件受理费8880元,执行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人民法院账号:1311041009024930309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院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