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刑更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罪犯陈坚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坚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刑更53号罪犯陈坚强,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市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2)岳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坚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潭中刑终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坚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0,000元。2013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2015年12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紫林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指派唐中华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坚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担任监区门卫,工作认真负责,服从安排和管理,积极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任务,无违规违纪行为和扣分记录,表现较好。现有考核分10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陈坚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坚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坚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9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琼审 判 员  唐小红审 判 员  廉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