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赛群、周国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赛群,周国珍,宁波大榭开发区森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337号申请执行人:张赛群,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仑区。被执行人:周国珍,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仑区。被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森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545154876),住所地:大榭开发区横江路77号一幢一楼。法定代表人:周国珍,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赛群与被执行人周国珍、宁波大榭开发区森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赛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64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国珍、宁波大榭开发区森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给付6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已分配到3180元,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33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虞文君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