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林晓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184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晓平,男,1976年7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泉州市泉港港区前黄镇古县。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21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7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晓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团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晓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8日2时许,被告人林晓平到晋江市安东开发区聚丰公司,在301宿舍内盗走被害人陈某一部价值2933元的“苹果”牌手机及现金720元;在313宿舍内盗走被害人张某一部价值1029元的“苹果”牌手机及一部价值2592元的“OPPO”牌手机。2017年2月8日12时许,被告人林晓平在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金相路428号如家旅社门口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晓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张某的陈述,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购买凭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平面图、照片,监控视频,价格认定结论书、指纹鉴定书及指纹比对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晓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赃款赃物价值共计7274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晓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林晓平退赔被害人陈金木3653元、被害人张炳锋36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荣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颖速录员 丁鸿鑫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