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付强诉曹旭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强,柳河鑫兴达汽车美容装饰换油中心,曹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675号原告:王付强,男,1990年10月26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柳河镇。被告:柳河鑫兴达汽车美容装饰换油中心。负责人:葛玉岩。被告:曹旭,男,1996年11月18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柳河镇。原告王付强诉被告柳河鑫兴达汽车美容装饰换油中心、曹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王付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2元(已缓交),减半收取计13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淑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