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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5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福州永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林宇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永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林宇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5337号原告:福州永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敏慧,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鸿海、刘锦鹏,福建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宇文,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福州永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宇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福州永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永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83元,减半收取计3291.5元,由原告福州永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清云审 判 员  黄 文代理审判员  钱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灵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