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4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于西河、王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西河,王健,乔凤云,王建华,张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570号申请执行人:于西河,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王健,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乔凤云,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丘丘市。被执行人:王建华,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张学庆,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凌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王健、乔凤云、王建华、张学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年9月16日本院以(2015)安凌初字第116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乔风云所有的位于安丘市景芝镇房权证号为:市直改0085**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乔风云所有的位于安丘市景芝镇房权证号为市直改0085**号项下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世平审判员  李晓明审判员  张兴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士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