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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治国与被执行人李德胜、于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拍卖成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治国,李德胜,于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232号申请执行人:张治国,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德胜,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于晓丽,女,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治国与被执行人李德胜、于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德胜、于晓丽所有的位于莱州北路西侧、北关街北侧润德新平家园3幢5-401室的房屋及53号小房进行了评估和拍卖。2017年4月13日,买受人侯军涛以37.9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德胜、于晓丽位于莱州北路西侧、北关街北侧润德新平家园3幢5-401室的房屋及53号小房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侯军涛。二、买受人侯军涛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