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志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志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1858号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7067119128。住所地:项城市西大街,法定代表人:董伟,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海生,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王志忠,男,汉族,1962年5月1日生,住项城市。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志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缴纳本案诉讼,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苏红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嘉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