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陕西丹尼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锁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丹尼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锁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2009号原告:陕西丹尼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东,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雒东辉,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锁某,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丹尼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锁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丹尼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丹尼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8元,减半收取205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