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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333鲁尧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尧,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333号申请执行人:鲁尧,男,199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黄叙丰,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磊,女,198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申请执行人鲁尧与被执行人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4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上述判决书,一、被告王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鲁尧借款本金3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085元,由王磊负担。因王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鲁尧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王磊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磊未予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磊名下的银行存款6500元,扣除执行费445元,余款6055元已转付给申请人鲁尧。后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确认王磊结欠鲁尧36085元,扣除已执行到位的19000元,尚结欠17085元;该款王磊自2017年5月开始每月30日前支付3000元,直至付清。如王磊未按期履行,则鲁尧有权就剩余欠款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鲁尧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鲁尧与被执行人王磊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鲁尧撤回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4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王磊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鲁尧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琦东审 判 员  谭学勤人民陪审员  丁建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惠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