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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戢锦、徐海龙与徐海龙、刘金辉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戢锦,徐海龙,刘金辉,余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180号原告:戢锦,性别:××,住湖北省房县。被告:徐海龙,性别:××,住湖北省房县。被告:刘金辉,性别:××,住湖北省房县。被告:余俊,性别:××,住湖北省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戢锦与被告徐海龙、刘金辉、余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戢锦于2017年4月1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戢锦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戢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戢锦负担。审判长  罗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