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戢锦、徐海龙与徐海龙、刘金辉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戢锦,徐海龙,刘金辉,余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180号原告:戢锦,性别:××,住湖北省房县。被告:徐海龙,性别:××,住湖北省房县。被告:刘金辉,性别:××,住湖北省房县。被告:余俊,性别:××,住湖北省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戢锦与被告徐海龙、刘金辉、余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戢锦于2017年4月1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戢锦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戢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戢锦负担。审判长 罗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