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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河潮与被告冯根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河潮,冯根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3民初528号原告王河潮,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国俊,山西国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根根,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迎春,山西永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河潮与被告冯根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晓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河潮及委托代理人尹国俊、被告冯根根委托代理人梁迎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河潮诉称,2017年2月20日原、被告通过电话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废旧书本纸,每吨价格为1390元,以普通半挂车为准载满为止。同日,被告打电话称废旧书本纸已经载满,净重34300kg,货款为47670元。被告又通过短信向原告出示了过磅单及载满废旧书本纸的车辆照片,当天通过原告女儿王丽萍手机银行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47670元。谁知原告将货款支付被告后,被告以货已发出为由予以推拖,导致今日原告都未能收到货物。基于上述事实,双方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迟迟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买卖协议,即向原告履行交付价值47670元废旧书本纸34300kg;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返还货款4767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2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冯根根辩称,一、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它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闻喜县,故该案应移送内蒙古包头市相关基层法院管辖。二、关于本案我方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王河潮系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经理,其与被告冯根根订立的口头协议系东方新闻纸业与冯根根订立的合同,原告系表见代理,如果原告不代表东方纸业,被告不会与其订立买卖合同,因此原告主体不适格。三、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在先前的买卖行为过程中欠被告58201元废纸款未给付,在此次买卖中原告只支付了47670元,还欠10531元未给付,因此未将废纸交付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故被告未予发货。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管辖或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废旧书本纸,每吨价格为1390元,以普通半挂车为准载满为止。随即被告通过手机向原告发送了过磅单存根(车号00709总重48800kg皮重14500kg净重34300kg)及载满废旧书本纸准备发货的车辆照片,同日原告通过其女儿王丽萍手机银行向被告的银行账户汇入货款47670元。被告收到货款后,至今未给原告发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车辆照片、过磅单、转账回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吕上窑村委会证明各一份,被告提供的东方纸业李全娃出具的欠条一张、闻喜县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两张、快递单、名片、东方纸业宣传单各一张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就买卖废旧书本纸达成口头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应按约交付货物。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货款4767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交付货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原告主张从2017年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其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闻喜县,故该案应移送内蒙古包头市基层法院管辖的问题,因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是东方新闻纸业公司的经理,双方订立的口头协议系东方新闻纸业公司与被告订立的合同,是种表见代理行为,但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汇款前通过手机向原告发送过磅单及载满废旧书本纸准备发货的车辆照片,故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东方新闻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欠款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种法律关系,应另案诉讼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根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王河潮货款4767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2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1元减半收取495元,由被告冯根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晓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