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廖华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华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85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华吉,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壮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华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某出庭支持公诉,廖华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廖华吉醉酒后驾驶桂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中山市沙港西路由港口往沙朗方向行驶,驶至沙港西路28号对开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倒地而肇事,事故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肇事后,廖华吉因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随后在医院被公安人员抓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廖华吉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2.9mg/100ml。归案后廖华吉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华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华吉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廖华吉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华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永祥沈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