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421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才加与斯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加,斯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21民初157号原告:才加,住西藏那曲县。被告:斯晋,住西藏那曲县。原告才加与被告斯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才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普布次仁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敖 婷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玛卓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