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2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兰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兰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522民初1083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8年11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某某,固原市原州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8年1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兰某某,男,生于1978年1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住所地:海原县政府东街。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兰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5元,减半收取1488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艳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