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金田建设有限公司、吴灶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78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灶耿,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金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7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灶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路生,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贺全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金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法定代表人:黄钰中,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吴灶耿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5民初67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灶耿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合同书》显示,案涉不动产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琶洲街,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