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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3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唐承传与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承传,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167号原告:唐承传,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玉林市。被告: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住所地南宁市人民西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杜慎华,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洪,该医院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忠彬,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承传与被告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以下简称××红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承传,被告红会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黄永洪、蓝忠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承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红会医院赔偿原告20066.9元(包括去广州2次修复手术费14378.90元,毛发营养液688元,术后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5000元);2、被告红会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红会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在被告美容科植发,红会官网广告宣传是美国技术,实际是没有实际经验的团队,主刀医生在手术中途擅离岗位三个小时左右跑去看他老婆手术,中途也换了一次生手小护士种植,手术效果糟糕,发际线边高边低、稀疏及分布不均匀。11小时的超长手术时间也导致一部分毛囊没及时种植到头部得到的营养供应出现毛囊损亡。植发后半年果然效果密度差,分布不均匀,发际线边高边低,方向杂乱,断带断层像杂草,与原生发非常不自然融洽,植发区出现点状凸痕(后遗症),取发区明显稀丑难看,严重影响原告外观,造成原告心理阴影困扰,严重受到身心创伤。术后半年,原告觉得无法抬头出门,不得不到广州后勤空军医院进行2次修复改善。由于红会医院的初次植发失败,导致原告的经济和精神上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被告红会医院辩称,1、被告是免费为原告唐承传进行种植发手术,该手术符合诊疗规范,原告在手术过程和结果没有不良反应,并没有造成原告头皮损害及外观损害,原告主张的损害事实并不存在,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故原告诉请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其进行二次植发手术的各项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且其各项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不予认可。综上所述,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原告唐承传因脱发6年到被告红会医院整形美容科进行诊治检查。次日,被告经对原告门诊,专科检查情况:双侧鬓角明显上移,中部、顶部毛发稀疏,头皮油亮,脂溢明显。医院诊断:原告为雄性激素性脱发。处理意见:1、手术治疗;2、解释治疗效果;3、不适随诊。被告经与原告进行术前沟通,将手术方式及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及风险告知原告,并免费对原告进行局麻下的毛囊移植手术治疗,手术于当天进行完毕。术后半年,原告因觉前额及头顶头发仍有稀疏,遂于2015年2月10日到广州军区空军后勤部医院要求做毛发移植加密手术治疗。该医院对原告查体及专科情况:一般情况良好,心肺正常,前额原种植的毛发生长方向较不一,较稀,头顶毛发多毳毛,后枕部有取过发的痕迹,毛发较正常稀疏但仍能供发。医院诊断:雄激素源性脱发。处置:1、自体毛发移植术;2、术后注意保发、护发。原告为此花费14378.9元。原告遂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上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就原告是否申请其因被告的诊疗行为受到了损害及损害后果与被告诊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予以释明,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唐承传诉请被告红会医院向其承担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原告须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诊疗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且该损害后果是因被告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导致。而原告是否因被告的诊疗行为受到了损害及被告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损害后果与被告诊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涉及医学上的专业问题,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原告经本院释明后未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为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根据原告提交的病历资料,原告在到被告进行毛囊移植手术治疗前,因患脱发六年,头部双侧鬓角明显上移,中部、顶部毛发稀疏,头皮油亮,脂溢明显,医院诊断为雄性激素性脱发,该诊断与原告后来到广州军区空军后勤部医院的诊断一致。被告在对原告进行毛发移植术前亦与原告进行术前沟通,将手术方式及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及风险告知原告,尽到了告知义务,原告术后因觉得其前额及头顶头发仍有稀疏没有达到其所需效果而自行到广州军区空军后勤部医院进行毛发移植加密手术治疗,从广州军区空军后勤部医院对其术前专科检查的情况看,被告对原告施行植发术并未造成原告头部毛发损害后果。故原告主张被告的诊疗行为造成其头部毛发及外观的损害后果,并请求被告赔偿其到广州军区空军后勤部医院进行毛发移植加密手术费用及毛发营养液、术后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25066.9元,证据不充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承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7元(原告唐承传已预交),由原告唐承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自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01×××17)。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梁永光人民陪审员  朱进德人民陪审员  黎细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壹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