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永超与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超,宋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482号原告王永超,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宋海军,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超诉被告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向原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王永超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海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永超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永超承担。审判员 齐克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