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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执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崔洪伟、于广泽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崔洪伟,于广泽,杨大成,沈阳市张强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29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65号,组织机构代码58389XXXX。负责人:张庆,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振海,系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洪伟,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经公告未到庭。被执行人:于广泽,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经公告未到庭。被执行人:杨大成,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经公告未到庭。被执行人:沈阳市张强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张强镇张强村。法定代表人:崔洪伟。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崔洪伟、于广泽、杨大成、沈阳市张强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要求崔洪伟、于广泽、杨大成、沈阳市张强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本金9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3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崔洪伟、于广泽、杨大成、沈阳市张强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冻结了崔洪伟名下账户,查封了崔洪伟名下房产并于2016年9月2日将被执行人崔洪伟、于广泽、杨大成、沈阳市张强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已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冶审判员刘皓天审判员李学佳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张继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