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8601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徐光明与赵竹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明,赵竹林,李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8601民初220号原告:徐光明,男,生于1968年4月14日,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被告:赵竹林,男,生于1989年11月12日,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被告:李晏,女,生于1969年4月16日,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36号中国华融大厦8层。负责人:张小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柳,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明与被告赵竹林、李晏、中国平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光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徐光明负担。审 判 员 朱凤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秦仕旺书 记 员 罗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