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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玲与苗应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苗应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048号原告:张玲,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苗应美,男,60岁,汉族,住太和县。原告张玲诉被告苗应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7日立案。原告张玲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玲负担。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