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黄慧、李全新与柏小兰、施利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慧,李全新,柏小兰,施利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2108号原告:黄慧,女,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新。原告:李全新,男,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柏小兰,女,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施利英,女,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慧、李全新与被告柏小兰、施利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慧、李全新撤回起诉。审判员 范宜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