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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周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周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562号原告:王某1,女,199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被告:王某2,男,住蓟州区。被告:周某,女,住蓟州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保,天津市蓟州区穿芳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周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亢立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玉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