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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梁桂芬、邬利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桂芬,邬利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6号申请执行人梁桂芬,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瑶族,住柳城县。被执行人邬利团,男,1988年2月7日出生,壮族,住柳城县。梁桂芬与邬利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桂0222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邬利团应支付申请人梁桂芬欠款40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700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邬利团的银行的存款情况,已向房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邬利团的房产登记情况,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邬利团的股权登记情况,已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邬利团的车辆登记情况,已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邬利团的土地登记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邬利团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邬利团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梁桂芬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2**执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清国审判员  韦文达审判员  梁 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志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