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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雷芳芳诉被告牛海华、常福香、牛雪萍、牛广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芳芳,牛广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322-1号申请人雷芳芳,女,1987年4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人。被申请人牛广宙,男,山西省交城县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芳芳诉被告牛广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雷芳芳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雷芳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牛广宙的银行存款2.32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