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素丽、靳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丽,靳伟,李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3276号申请执行人张素丽。被执行人靳伟。被执行人李艳玲。张素丽、靳伟申请执行李艳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素丽、靳伟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0115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艳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素丽、靳伟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艳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执327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李艳玲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素丽、靳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军审判员 王建勋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誉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