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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作东、林忠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作东,林忠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作东,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连科,封丘县赵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忠义(又名林中义),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克保,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高作东因与被上诉人林忠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8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高作东以与林忠义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高作东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作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高作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颜民审判员  温双双审判员  李书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祥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