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5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山东唐龙板业有限公司与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山东康耐厨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唐龙板业有限公司,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山东康耐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民初886号原告:山东唐龙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王玉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向红,山东兴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成,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山东康耐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袁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男,公司职工。原告山东唐龙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山东康耐厨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唐龙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山东康耐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唐龙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唐龙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山东康耐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70元,减半收取79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唐龙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