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民初字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黄梦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黄梦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7民初字04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英,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黄梦宇,女,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梦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称,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0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1700元;四、判令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是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推出,为买方会员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以缓解其资金压力。个人在垫付宝网站注册会员后,网站上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付宝卡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过注册取得垫付宝卡号后,再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会员名下或会员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车辆做担保并签订《担保函》、《承诺函》、《不可过户承诺函》等担保函件,原告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用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以该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款项。对买方会员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款项无论是一笔还是多笔均不计利息,但买方会员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8004351756428845后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了如前所述的担保函件。2015年4月15日,被告在垫付宝会员处消费20000元,原告替被告垫付了消费款项,被告逾期拒不归还原告。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在审理中,因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黄梦宇垫付的20000元全部属于黄昊利涉嫌诈骗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本案的全部案件事实已涉嫌刑事犯罪,属于刑事法律规范调整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周革人民陪审员 朱文彪人民陪审员 李晓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媛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