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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曹友珍与陈莉、郭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莉,曹友珍,郭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莉,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友珍,女,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建强,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上诉人陈莉因与被上诉人曹友珍、郭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莉在收到法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新琴审判员  姜安安审判员  王作杰二○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