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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柴旭与邢宗亮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旭,邢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954号申请执行人柴旭,男,1985年2月15日生。被执行人邢宗亮,男,1967年4月26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字第27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字第273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