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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化香莲与吴建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香莲,吴建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599号原告:化香莲,女,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宁,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建民,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化香莲诉被告吴建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化香莲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化香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香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化香莲负担。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