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化香莲与吴建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香莲,吴建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599号原告:化香莲,女,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宁,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建民,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化香莲诉被告吴建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化香莲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化香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香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化香莲负担。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