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江山与阿衣古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阿衣古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73号原告:江山,男,199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XX(系江山父亲),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阿衣古哈,女,1991年3月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山诉被告阿衣古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阿衣古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撤回对被告阿衣古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江山负担。审判员 陶 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思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