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邵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朱某,女,满族,1962年1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邵某,男,1963年8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安达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因故意伤害,于2014年7月28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3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7年1月17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经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7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以新右检公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7年3月4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以被告人邵某已向其进行了经济赔偿,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审 判 长 额尔敦达来审 判 员 双 全人民陪审员 王 秀 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文 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