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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周济防、戴益忠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济防,戴益忠,陈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财保46号申请人:周济防,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申请人:戴益忠,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申请人:陈翠,女,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系戴益忠妻子。申请人周济防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的存款43390.39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周济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济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的存款43390.39元,期限为2018年4月18日。案件申请费453元,由申请人周济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基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