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郭祥允与盛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祥允,盛磊,郭祥允,盛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1009号原告:郭祥允,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盛磊,男,199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原告郭祥允诉被告盛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郭祥允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祥允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祥允负担。审判员 孙长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子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