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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5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君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君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5507号原告: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满洋路128号家天下A(二期)B(一期)32栋02店面。法定代表人:林荣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民全、邱渠,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君坦,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君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任小平审判员  陈家挺审判员  陈曜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