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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奇堂与吴柏华、钟德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奇堂,吴柏华,钟德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02民初2461号原告:王奇堂,男,汉族,1981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合浦县。被告:吴柏华,男,汉族,1955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告:钟德英,女,汉族,1949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奇堂诉被告吴柏华、钟德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奇堂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奇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劲勇人民陪审员  韦燕妮人民陪审员  李石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春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