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蓬江区江毅贸易商行与恩平市江洲侨联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江区江毅贸易商行,恩平市江洲侨联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583号原告:蓬江区江毅贸易商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经营者:何亦能。委托代理人:梁金环,系该单位员工。被告:恩平市江洲侨联大酒店,住所地恩平市。经营者:吴碧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蓬江区江毅贸易商行诉被告恩平市江洲侨联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江区江毅贸易商行撤回对被告恩平市江洲侨联大酒店起诉。本案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由原告蓬江区江毅贸易商行负责交纳。审 判 长 梁伟宁人民陪审员 吴国伟人民陪审员 黄惠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王金玲书 记 员 赵样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