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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刑终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蔡蓓蕾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蓓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终52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蓓蕾,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瑞安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蓓蕾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浙0381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蔡蓓蕾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审被告人蔡蓓蕾不服,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蓓蕾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蔡蓓蕾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蓓蕾撤回上诉。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刑初2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海审 判 员  涂凌芳代理审判员  夏宁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东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