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韦宏撤诉裁定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韦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91行初5号原告刘韦宏,女,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委托代理人王华敏,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政局,住所地为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汽车大道15号高新区管委会5楼。法定代表人邱伟,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刘韦宏诉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刘韦宏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韦宏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韦宏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韦宏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董 啸人民陪审员 郭明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