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某、陈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2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陈某,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2民初540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繁荣在中国工��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64的存款人民币46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振宇A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俊卿 百度搜索“”